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与中环寰慧(某某)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2423号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899号。
代表人:***,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集聚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园区丰许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豫0822民初1789号判决,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豫08民终1744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焦作市分行营业部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