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中环寰慧(某某)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2593号 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华路西邻。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鑫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聚集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该公司员工。 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 审判员  皇真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