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2593号
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华路西邻。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鑫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聚集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该公司员工。
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与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
审判员 皇真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