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博爱)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中环寰慧(某某)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1320号 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丰收***钢材市场内西区二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曾用名:**县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集聚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64260.88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041080000000188,责任限额为1364260.88元)为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64260.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锐特热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