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2286号
原告:焦作市中安热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
原告焦作市中安热力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好友轮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中安热力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2元,减半收取计4676元,由原告焦作市中安热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