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2260号
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柏山镇酒奉村海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3XBTP1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柏山镇好友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46PRTE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聚集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