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1551号
原告:河南全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园区原料城B7-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柏山镇好友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集聚区好友路(好友轮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全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全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环寰慧(**)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皇真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