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申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淑珍,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邢淑珍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机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淑珍申请再审称,(一)提交邢淑珍登机时的登机牌,证明邢淑珍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登记时间为12:40,可以推出来到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的时间为15:55。(二)1.二审法院认定事发当天邢淑珍所乘航班到港时间有误,滨海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出具的邢淑珍所乘航班到港时间表不客观不真实。邢淑珍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机票有明确的行程时间,2018年8月1日航班GX8819次行程并无延误,按通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航程直飞所需时间为三小时十五分钟,邢淑珍所乘航次登机时间为12:40,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时间为15:55,并非滨海机场所言的17:35。邢淑珍下飞机便去如厕,摔倒近两小时才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送医治疗。邢淑珍的到港时间具体明确,滨海机场的内部机构出具的证据属于单方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该事实错误。2.滨海机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存在过错,滨海机场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对这一事实自认,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不客观,滨海机场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时地面不湿滑。邢淑珍由于地面湿滑滑倒和滑倒后近两小时才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送医治疗,两小时之前的湿滑状况会因倒地后衣物接触地面使湿滑状况消失,导致地面湿滑的状况也会在两个小时内会自行挥发,所以机场派出所出具的事发两小时后出警经过,不能直接认定事发时地面的状况。3.在事发现场没有发现注意提示以及安全保障等各项措施,邢淑珍提交了录音等证据,该证据的内容主要涉及双方对纠纷的解决过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根据录音等证据及本案的案情认定在滨海机场的经营场所摔伤正确。邢淑珍一个人摔倒昏迷在滨海机场管理场所,滨海机场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滨海机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4.邢淑珍的所受损失与滨海机场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滨海机场对所属卫生间未打扫彻底,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防护义务,应当对邢淑珍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滨海机场提交意见称,对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邢淑珍在一审中已经递交,不是新证据。民航局网站的时间显示,邢淑珍所乘航班到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时间为2018年8月1日17:35,而不是邢淑珍推出来到港时间。邢淑珍受伤系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滨海机场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邢淑珍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变更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淑珍提交的登机时登机牌,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并进行了质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滨海机场运行指挥中心出具的2018年8月1日邢淑珍所乘坐航班的到港时间表格显示到港时间为该日17:35。邢淑珍作为航班乘客,有能力举证证明该日所乘航班到港时间,但邢淑珍仅根据登机的时间推断到港的时间,故不能证明到港时间为该日15:55。邢淑珍主张滨海机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滨海机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区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描述了该派出所于事故发生时出警情况,并表述“民警现场查看卫生间内未发现地面湿滑、积水或地面损坏等情况”。邢淑珍主张事发地存在地面湿滑情况,但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明。事发在封闭的卫生间中,在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存在水渍湿滑情形下,事发后滨海机场亦及时进行了相应的救援行为,滨海机场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滨海机场对邢淑珍受伤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邢淑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邢淑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淑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