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40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7510626W),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11953295),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