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02民初7539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某某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3.49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