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297号
原告:浙江中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永丰街38号2-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祥生江山樾25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中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