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1024民初80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与庆州西路交汇处宏瑞雅居1号综合楼1单元26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刘某某与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