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540号
申请人
宁波市***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553486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安中路*********-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H59W87T)。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04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丙支弄****。
***,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102281979********),汉族,户籍所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后岗村****。>
**,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81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荷花路****。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 间
2020年11月16日
申请保全内 容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 100 000元的财产。
担保情况
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 100 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