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欣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鑫升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锐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762号 原告:嘉兴市鑫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5幢S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YP8B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嘉洪大道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99644340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鑫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鑫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