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2民初3171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馆驿路交口祥和花园4#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Q9T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931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7931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尚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931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