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韶关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肇庆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肇庆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梅庵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大道12号韶关恒大城首期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肇庆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韶关市悫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肇庆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16414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77.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属于恒大关联公司,为服务和保障“保交楼、稳民生”大局,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做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2执195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