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4民初759号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
裁定理由:***诉称其系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东,***在担任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东、董事及高管期间损害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利益,主张***就其实施竞业禁止行为给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东期间的违法所得归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纠纷。本案中,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注册登记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