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怡成博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麦田时光大厦*******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309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爨乡路爨园*期*幢*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09536792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怡成博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怡成博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理解和认定错误。上诉人作为施工图纸的设计方,仅是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设计图纸,并不是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施工,而图纸的设计过程均是在上诉人办公机构完成,所以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为上诉人所在地,设计人的履行地不是工程施工地。
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事实和理由: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为项目所在地即答辩人所在地。2、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是项目所在地即答辩人所在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第8.7项的仲裁条款,已经《***裁委员会决定书》裁决无效,对本案的管辖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l50号麦田时光大厦501、519室,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履行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义务的主体为上诉人云南怡成博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故上诉人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云南怡成博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云南省***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审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25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瑾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者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