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大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981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湖滨中路15号楼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0270252D。
被申请人:殳敏,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第三人:江苏大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296-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192360XH。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殳敏、***、第三人江苏大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殳敏、***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殳敏、***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