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韵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市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5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婧,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成,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江苏大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江苏大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仅根据鉴定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装修行为无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分析结果显示案涉楼板目前出现的裂缝主要为非受力裂缝,其产生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但该鉴定报告中并未排除受力裂缝的可能,不能仅以此认定与**、***的装修行为无关。2.鉴定过程中,**、***拒不配合鉴定工作,未提供检测所需的局部凿除板面层条件,导致案涉房屋鉴定范围变小,无法对目前出现的裂缝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拒绝配合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3.根据**公司提供的整改通知书和违规装修责任承诺书,**、***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与**、***装修行为有关。二、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造价中未按照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进行工程造价评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三、***主张的装修损失、租房损失均于法有据,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有失偏颇。
**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原审第三人大韵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令**公司、**、***承担修复或更换房屋的责任;2、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物业费损失、装修损失以及税费损失等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78878.75元;3、请求判令**公司、**、***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至实际修复之日的租房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000元;4、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日***与**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城镇××路南侧、××路西侧××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30.47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412868元。合同签订后,***按约支付了房屋购房款。2018年7月28日涉案房屋经竣工验收备案。2018年9月28日**公司向***交付了涉案房屋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支付了相应的物业费用和垃圾清运费用等。2018年10月7日***与大韵公司签订《合同书》,将涉案房屋的装修交由该公司施工,工程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共计150天。双方约定主材预算价为366702元,工程预算价为147613元。***按约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3月6日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名下,***为此交纳了契税等各项费用。装修完成后,***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和***系***所购上述房屋楼上,即1901室房屋所有权人。二人于2019年7月至12月对1901室房屋进行了装修,期间敲掉了北面卫生间以及次卧飘窗的墙体。**和***装修完成后,***发现涉案房屋客厅天花板及卧室出现裂缝、天花板水泥掉落等现象从而引起本案诉争。
审理中,***申请对涉案房屋开裂原因以及房屋混凝土厚度、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钢筋间距进行等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修复方案和维修价格进行评估。后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此进行鉴定。该公司结合现场可检查条件并经当事人确认,本次鉴定工作内容为:1、现场对涉案房屋鉴定范围顶板底部裂缝现状进行检查;2、现场对涉案房屋鉴定范围顶板板底钢筋间距及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3、根据现场检查、检测,依据相关技术资料及规范标准,对以上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测项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对该顶板裂缝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发现的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因1901室业主未提供检查检测需要的局部凿除板面面层的条件,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混凝土厚度及楼板厚度检测项未能进行。该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1、根据现场检测涉案1801室房屋21-23×F-K轴线区域顶板底部南北方向钢筋间距偏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根据现场检测,涉案1801室房屋21-23×F-K轴线区域顶板底部最外侧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为50%,小于规范要求的90%,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4-26×K-P轴线区域顶板底部最外侧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为100%,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3、裂缝原因分析:根据涉案楼板裂缝的位置、形态及大小,结合楼板钢筋布置、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结果,涉案楼板目前出现的裂缝主要为非受力裂缝,其产生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修复方案,该公司确认:1、将24-26×K-P轴线板底裂缝周围的面层清楚至混凝土基层,范围如图所示;2、清除21-23×F-K轴线全部面层至混凝土基层;3、沿裂缝长度方向每隔300mm安装一个灌浆嘴子;4、采用环氧水泥将灌浆嘴子之间的裂缝抹成25mm宽、2mm厚的封闭带;5、将结构胶采用压力灌浆设备压入混凝土缝隙;6、对于21-23×F-K轴线其余顶板板底,采用粘贴碳纤维布方式进行加固处理。相应做法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图集P122页执行,碳纤维布采用高强度I级、300g/平方米,板底碳纤维布为一层双向粘贴,宽300mm,间距600mm,端部钢板压条规格为-100×5,压条锚栓为M10,钢材强度Q235B。结构加固所用的胶粘剂为A级胶,胶粘剂和粘结材料的性能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第3.1.7条指向性;7、按照原建造标准恢复混凝土板板底面层。***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8620元。后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委托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修复方案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工程造价为22798.23元。***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
第二次庭审中,***陈述房屋大梁也发生裂缝并保留因此问题再次主张权利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就该房屋受到的损害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但经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房屋的墙体出现裂缝是因施工不规范造成,与**、***以及大韵公司的装修行为无关,故**、***对***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应当对施工不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涉案房屋出现的裂缝问题承担修复责任。一审法院已根据***的申请委托有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故**公司应当按上述修复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并承担因此过程产生的费用。若**公司不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可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维修,**公司需将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确定的修复费用22798.23元赔偿***。
关于***已经交纳的物业费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和装修涉案房屋实际支出的费用并非因**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是必然发生的客观费用,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上述损失共计178878.7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按5000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9月计算至实际修复房屋之日的租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在房屋出现问题时尚未入住该房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房屋质量问题存在租房费用的支出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昆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按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对***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尚澄佳苑19号楼1801室房屋内的裂缝问题进行修复。若昆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自行修复;昆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22798.23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10278元,由***负担2278元,昆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预交至第三方的鉴定费31120元,由昆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中主张自购房之日至起诉之日,为案涉房屋先后支出购房款、物业费、装修费等巨额费用,但却没有得到符合合同要求,适宜居住的房屋,故要求**公司、**、***赔偿其物业费损失、装修损失、税费损失。
二审对一审查明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证明案涉房屋新增多处裂缝,包括屋顶、大梁、房屋承重墙、窗台等,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隐患,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生活;案涉房屋出现裂缝、天花板水泥掉落、渗水等问题,对***装修造成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2.***昆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房屋的建筑施工单位,***是案涉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员工,其拒不配合鉴定是为了隐瞒真相,逃避责任。**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照片真实性无法确定,且部分照片一审中***已经提交;对于证据2***陈述其不是**公司的员工,自己的社保是在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交的,因为自己有张安全员证是挂在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但实际上已经从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离职五六年了。
二审中,**、***陈述鉴定检测时自己家装修半年,因***家北侧小卧室有开裂现象,**、***家北侧小卧室是木地板,**、***协商同意将自己家北侧小卧室地板撬开查看,撬开后木地板可以恢复原状,但检测时***一定要求在客厅撬开地板,因为客厅装修用的瓷砖,没有同批次颜色对不上号,**、***提出如果撬开客厅瓷砖,需要全部更换瓷砖,***不同意,所以**、***没有同意撬开客厅地板。
二审中,本院向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发函,书面询问:鉴定报告中明确“因1901室业主未能提供检查检测需要的局部凿除板面面层的条件,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等检测项未能进行”,请贵公司明确“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检测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明确案涉房屋开裂原因系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还是为了明确1901室业主装修对于开裂的原因影响?1901室业主不予配合是否会影响1901室业主装修对于案涉房屋开裂原因影响的鉴定?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回复函称: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等检测项属于法院委托范围内工作,并认为“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等检测项目未进行检测,不会对案涉楼板裂缝性质、原因的鉴定意见造成实质性影响,如果检测发现“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且经复核分析对楼板安全性有影响,则后续加固方案需对该类问题进行考虑。
二审中,针对***提出的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中仅对楼板面恢复作出造价鉴定,对于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修复方案中的加固部分没有造价鉴定的问题,本院向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函询问,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称,其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中已经包括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提出的顶底加固修复方法,内容如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5条:项目物征描述-小次卧天棚底裂缝封闭,综合合价1288.16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6条:项目物征描述-客厅天棚底碳纤维布加固,综合合价9772.61元;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7条:项目物征描述-客厅天棚底碳纤维布加固端头钢板压条,综合合价997.39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所有的案涉房屋存在楼板裂缝,经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检测,案涉房屋楼板裂缝主要为非受力裂缝,其产生与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当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确认了修复方案,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工程造价评估,认定工程造价为22798.23元。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案涉房屋楼板出现裂缝系因施工不规范造成,故**公司作为案涉房屋开发商应对施工不规范行为导致楼板裂缝问题承担修复责任。若**公司不履行相应的维修义务,***可自行维修,但**公司作为修复责任主体应将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所确认的修复费用22798.23元赔偿给***。
***上诉主张**、***未予以配合检测,导致未对裂缝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排除与其违规装修行为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予以配合检测的项目系“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但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二审回复函中明确“板面钢筋间距、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混泥土强度及楼板厚度”等检测项目未进行检测,不会对案涉楼板裂缝性质、原因的鉴定意见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以**、***未配合检测为由主张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违规装修行为导致其墙体裂缝,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主张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造价中未包括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修复意见中的加固部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其工程造价系根据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所作评估,其中包括加固部分,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回复中对于加固部分内容及具体造价予以明确,其回复内容合理有据,本院对其回复内容予以确认,***主张修复费用中不包括加固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主张的其已实际支付的装修损失,本院认为,***主张案涉房屋实际支出的装修费用并非因**公司侵权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要求**公司承担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主张的租房损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实际居住,故对于其主张的租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若***后续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有主体结构问题影响其实际居住,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