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8754号
原告:安徽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凤鸣广场B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安徽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安徽海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