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757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
法定代表人:张广收。
原告**诉被告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