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慧,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介名,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859号。
原告***与被告澳立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