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陶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6民初143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QMKQT3N,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山东陶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73815177XR,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建设开发总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陶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