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46363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盈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9522号二层4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128462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桂花路15号红树绿洲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8WU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盈辉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中维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空都会(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盈辉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04元,减半收取计438.52元,由原告天空都会(深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