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4民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仙台路1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翔实物业),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查清事实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贴提醒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既然认定被上诉人管理服务的建筑共用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并未查实破损的复合板对不特定人的危险程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而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本身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的专业素质及破损的复合板造成不特定人的伤害的概率等。四、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也不公平。结合上述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参照同类裁判案例,小区内公共部位及道路因路面湿滑造成业主伤害等案例,涉案的物业公司均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上诉人在一审抗辩侵权和违因素,认定上诉人自身承担70%的过错,明显不当,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认知水平,有失公平。一审没有正确认定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及伤害概率。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误工时间,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六、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护理期为两个半月不符合事实,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七、一审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较低及计算有误,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八、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后续治疗费,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翔实物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法律关系正确,判决赔偿数额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第四页本院认为部分就涉案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阐述,原告以侵权主张案由,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可以看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不可免除责任,但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预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7,776.98元;(1、医疗费:43040.56元;2、误工费:14575.3元,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21.1.3-2021.5.11),为4个月8天,按照四个月计算,43726÷124=14575.3。3、护理费:15000,由原告***丈夫护理,实际护理三个月,(按照鉴定意见护理期限90日也是90日),原告***丈夫单位出具因护理减少收入证明。4、交通费:500元(交通票据没有保留,法院酌情支出。)5、残疾赔偿金:174904元。53周岁,九级伤残(详见鉴定意见),4372620年20%。6、精神损害赔偿金:21543.12元。7、后续治疗费:11000元,按照鉴定意见。8、鉴定费:2700元。9、复印费:14元。10、营养费4500元,50元乘以90天。11、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合计:287,776.98元减6000=282256.98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滕州市杏腾国际小区业主,2021年1月3日上午,原告***在其单元一楼电梯入口处被铺设的木质复合板绊倒摔伤,同日送往滕州伤骨医院X线片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端分离移位,1月4日CT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两日,并支出医疗费1559.36元。1月5日,原告***转院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院日期为2021年1月5日,出院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共计16天,庭审中,原告陈述自付医疗费为43040.56元,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其中有六张医疗费票据缴费人为***,共计420元,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认定原告自付的医疗费为42620.56元。证人任某称:与原告住在同一个单元,经过楼道也因为复合板的原因摔倒过,从楼道进去到电梯中间有个复合板翘起了,复合板泡过水,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泡过水记不清了,要不就是下大雨,要不就是电梯进过水。
2021年10月11日,原审法院委托原审法院委托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等级及伤后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21年10月29日,山东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鉴定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人体九级伤残,其误工期限建议为90-27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日、营养期限为60-90日,其后续诊疗具体费用建议:根据今后诊疗实际支出或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另查明,原告称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故应在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业主手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即对原告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此事故的发生并非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所控制的能力之外,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当时脚上穿的是拖鞋,并且在此之前之后均有其他人员快速通过,均没有发生问题,且在醒目位置张贴提醒事项,加之被告是在原告受伤6日之后才知晓,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时间段和发生地点出现了这次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具备相关的认知和一定的预见性,但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发生摔倒事实,其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作为原告小区的管理者,虽然张贴提醒事项,但是楼道中的复合板翘起后并未及时发现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综上,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确定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自身应负担7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自付的医疗费为42620.56元。2.误工费,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故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元/天支持,故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误工费计算为9360元(52元/天×180天)。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单位工作证明及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应确认护理人员***每月减少收入5000元,故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原审法院确认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限为75天,因此护理费为12500元(5000元/月×2.5个月)。4、交通费,虽***未能提交相关交通费用的票据,但考虑其住院、出院、理疗、检查等实际需要,根据就医地点及时间,酌定交通费为300元。5、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因本起事故致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17490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受伤时的年龄、伤残等级、住院治疗及此次受伤对今后生活的影响等情况,酌定***的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7、后续治疗费。因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8.鉴定费2700元。***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被告均不予认可,且经被告申请,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与***提供的鉴定意见基本一致,故原审法院对***主张鉴定费予以支持。9.复印费14元。10.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载明营养期限,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为2250元(75天×30元/天)。11.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19天),因原告对该项诉求为480元,是对其权力的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共计247128.56元,经核算,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4138.57元,去掉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共计为68138.57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138.5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原告***负担1965.6元,被告山东翔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2.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以下证据:一、提交一份上诉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上诉人误工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予以支持,一审中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但是一审对此没有做出任何说理及审查就以上诉人户籍计算,不符合事实。二、提交一份山东省立医院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和及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后续治疗费远远大于一审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现请求二审法院按照一审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三、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证据来源:下载于政府官网的文件。结合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物业收费单据是1.1元每平方当收取,这个文件上明确要求了物业服务公司巡查及维修养护的路面等公共部位是每个月一次。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尽到安全物业维护的义务,用于支持上诉人上诉状中双方责任大小的参考因素证据材料。
被上诉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从户籍信息可以看出办理该户籍是2020.8.14日,而事发时是2021.1.3日,可以看出不到一年时间。对于证据二的住院病案没有异议,仅凭病案是不能证明上诉人动手术与2021年1月3号发生的事情有因果关系,就产生医疗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没证据支持。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比例是否恰当;二、误工费计算依据是否恰当。三、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在一审中提交了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系因楼道内的木质复合板翘边被绊倒而摔伤,物业公司对于公共设施应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个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翔实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比例判定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提交身份证明认定***的误工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根据当时的证据情况予以认定,因***当时并未提交其为城镇户籍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及时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因***在一审中并未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已告知其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后***进行了后续治疗并在二审中提交相应证据,经二审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一审已为其保留诉权,双方可自行协商或由***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1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