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977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