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4424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427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必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OYGGYO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必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