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4127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427XT。
法定代表人:王青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宏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KUJ6X6。
法定代表人:艾燕荣。
被告:艾燕荣,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宏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艾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