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6326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427XT。
法定代表人:王青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广,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金谷创意十街3号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RQRXM。
法定代表人:窦维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