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民初5389号
原告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陶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焱飚,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淳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琼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