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丰城市配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郎碧村,组织机构代码73526246-6。
法定代表人:陶德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焱飚,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骥,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网上布控,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85执3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樟贤
审 判 员  门淑芳
人民陪审员  童梦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