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郎碧村。
法定代表人陶坚。
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兴龙村,组织机构代码:56605988-8。
法定代表人郑淳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5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6)浙0185民初59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61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诚迪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