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21民初11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甘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