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3149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营销总监。
被告: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