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80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邽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农商贸综合市场11幢1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