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亘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80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邽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农商贸综合市场11幢1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