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密法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0日向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了(2014)密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