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5)鸡中法执复字第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复议人鸡西市路桥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执字第87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路桥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且申请复议人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中,积极履行义务。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经本院审查,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刘在有申请执行路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在有依据生效的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8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鸡冠执字第87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2014年12月3日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鸡冠执字第879号罚款决定。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定申请复议人路桥公司拒不履行的事实不清,以此为由对其进行罚款没有事实依据。且此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罚款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鸡冠执字第879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