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03民初1426号
原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安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南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城乡设计院)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乡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乡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设计费本金11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2017、201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工程设计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为2,169,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给付了部分设计费后,尚欠原告设计费1,169,000元,虽然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住建局辩称,对于欠本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支付利息有异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同时根据最高院相关解释应当按照LPR的标准计算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2日,城乡设计院与住建局签订关于吉林市龙潭区老旧小区整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乡设计院设计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用为450,000元;2017年3月22日,城乡设计院与住建局签订关于2017年龙潭区老旧小区宜居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乡设计院设计该项目方案,设计费为1,074,000元;2018年7月18日,城乡设计院与住建局签订关于2018年龙潭区老旧小区宜居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城乡设计院设计该项目方案,设计费为645,000.00元;上述三份工程设计费用共计2,169,000元。城乡设计院于2018年11月14日前将上述三份设计方案交付住建局,住建局对设计方案没有异议,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另查明,2018年11月14日前,住建局已给付城乡设计院设计费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设计发图一览表、交通银行回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城乡设计院与住建局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款项共计2,169,000元,住建局已经支付1,000,000元,故住建局未支付的设计费为1,169,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城乡设计院于2018年11月14日前将上述三份设计方案交付住建局,住建局对设计方案没有异议,并已经使用,故城乡设计院主张以1,1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以住建局未支付的设计费1,16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欠付设计费1,169,000元元及利息(以1,1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1元,由吉林市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