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永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船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船营区。
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松江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省**市**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309室。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体育局科员,住**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