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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永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船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船营区。 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松江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省**市**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309室。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体育局科员,住**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7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