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03民初2770号
原告: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荷花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