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445号3B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70元,共计人民币5105.5元,由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