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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2057号之三 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69076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102961105664。 被告:**,男,199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北区。 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建设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