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203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0203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