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8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52小区北一东路2号天富办公楼6层0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将变更公司名称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富伟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