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3609号
原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S06楼北一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崔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国,男,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女,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布村邓屋。
法定代表人:宁建强,经理。
原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