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846号
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391248。
法定代表人:黄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卫,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浪潮路1036号S06楼北一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XBM11K。
法定代表人:崔卫。
被告:山东汇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科航路2877号研发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932725。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莞市诺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夏珍
书记员薛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