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1号楼14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罗昌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牛江涛,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水运村北。
法定代表人:牛江涛。
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诉***、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7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6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存款、证券、股票、车辆、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牛江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8.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2021年1月29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3.2021年1月29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牛江涛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关于本案现场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为免打草惊蛇,暂不需要本院前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现场调查,想自己先去查查看,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前去现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经查看关联案件现场调查相关情况,本院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联案件执行情况,并同意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现场调查部分的申请。
五、因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江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决定书已电子送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58.5元,本案债权尚余57334.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江涛、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