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585号
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1号楼1406-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昌元,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李克杰,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