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059号
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1号楼14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RUB59Y。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元,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2元,由原告河南悦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