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阳(黑龙江)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602民初4464号
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1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鼎阳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5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绿城御园兰亭苑1号车道廊架雨棚上盖玻璃被风吹坏5.78平方米,吹掉82.87平方米共计88.65平方米,尺寸2815×2053,经现场核查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上盖铝合金压片过少,间距过大导致此事件发生。最大间距是1米,行业标准要求间距300㎜。原告及时与2019年7月1日当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联系此事,***拒不承担责任及维修,甲方本着先处理事件不再产生安全隐患,雇佣施工队及时抢修,产生的费用及起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车道雨棚施工承揽合同复印件、车道雨棚损坏维修协议复印件、照片及微信截图”,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车道雨棚施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施工绿城御园二期、三期项目,车道雨棚、人防入口、风井。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合同约定单价130元/㎡,价款为130000元(此价格含人工费、机械费、焊条、美纹纸、磨片、脚手架搭设费等,车道脚手架搭设费共计6000元,此款项在乙方人工费中扣除)。工程结算单价执行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工程量以工程竣工图实际图示面积为准。施工图纸由甲方提供,乙方审核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预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经甲方验收、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总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为验收合格。如工程不合格,乙方需进行补工处理直至工程合格。2019年11月24日,***签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格为150003元。2020年9月5日,大庆市萨尔图区绿城御园兰亭苑1号车道廊架雨棚上盖玻璃被风吹坏5.78平方米,吹掉82.87平方米共计88.65平方米,原告雇佣施工队进行维修签订维修协议,协议约定维修费11600元。另查明,案涉工程原告提供施工材料,被告***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原告现场项目经理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车道雨棚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施工材料,被告提供劳务,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图纸由原告提供,工程完工后,被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经原告验收、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总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为验收合格。如工程不合格,被告需进行补工处理直至工程合格。因此,被告的施工系按照原告所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完工后已经原告现场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并向被告进行了结算。
现原告主张绿城御园兰亭苑1号车道廊架雨棚上盖玻璃被风吹坏系因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上盖铝合金压片过少,间距过大导致此事件发生。原告的主张与其庭审陈述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相矛盾,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维修费1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大庆鼎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同亮
人民陪审员  任淑萍
人民陪审员  焦燕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宇